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經交通部核准: 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者。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攸關國民之民生需要,爰規定交通部就其營業政策之重大變更, 應先經交通部核准,俾為適當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