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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19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
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
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
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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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
體明確,原條文第二項,因部分授權事項未予明列,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
確。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
一  為創造有效之公平競爭經營環境,促進電信事業之蓬勃發展,除經由市場機能之
    運作外,尚需佐以普及服務制度、禁止不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等輔助機制。爰於
    第一項增列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離之會計制度。
二  增列第二項,明定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授權由交通部訂定,以資準據。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經營由原修正草案條文之獨占改為特許制,爰配合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