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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21 條
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能否完善、公平地提供民眾充分利用,影響人
    民之權益甚鉅,特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規定之精神及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
    義務,爰規定本條俾保障人民使用電信服務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