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 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 急通信。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
一、條次變更。 二、電信為國家之神經系統,係通信之利器,對於重要之緊急通信應予優先處理,特 參酌國際電信公約、日本及新加坡等有關立法例,列舉三種應予優先處理之通信 ,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