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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2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
前項價格調整上限制,係指受管制電信事業之管制業務資費調整百分比,
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減調整係
數。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審核管理、各項資費之首次訂定、價格調整上限制
之適用對象、適用業務、資費項目與調整係數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
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
體明確,原條文第三項增列有關授權事項,以資明確,俾使各項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
費管理有所遵循。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
一  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且有利於我國電信事業健全發展之資費管制制度,爰修正
    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參採國際趨勢,將資費管制制度改為「價格調整上
    限制」作為第一項,並配合刪除原條文第四項規定。
二  修正條文第二項為價格調整上限制之基本公式。
三  為妥適訂定實施價格調整上限制管制程序,增列修正條文第三項規定交通部將另
    訂管理辦法。
四  原條文第十九條不得交叉補貼之規定修正移列本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
    資費之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
五  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及第二類,爰修正本條,分別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
    事業資費及其計算公式。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及資本性,其資費之計算公式仍宜由電信
    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俾資確保人民權益,爰修
    正第一項。
四、為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計算更具彈性及自主性,本條第二項將電信資費分為
    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並分別規定其核定實施程序。
五、本條第三項規定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可由其自行訂定,使其得依經營環境之變
    化,彈性調整資費,以獲取較大之競爭能力。
六、第一類電信事業之主要資費指電報費、市內電話基本費、超次費等項資費;次要
    資費係指無線電叫人、行動電話、數據業務等項資費,為期配合實際需要,爰增
    訂第四項,明定資費項目,由電信總局訂定,以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