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 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 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對促進資訊社會之發展及影響人民使用 權益甚鉅,故本條第一項明定其應就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經交通部 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對人民之使用權益亦有影響,故本條第二項明定第二類電信事業 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向電信總局報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