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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27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
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
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對促進資訊社會之發展及影響人民使用
    權益甚鉅,故本條第一項明定其應就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經交通部
    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對人民之使用權益亦有影響,故本條第二項明定第二類電信事業
    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向電信總局報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