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提供用戶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用戶或他人不得 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修正為「電信事業」;「機線設備」修正為「電 信機線設備」,「及」修正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