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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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為遵行電信業務自由化、組織公司化之政策及行政監督權與事業經營權分離之原
則,本條第二項係依原第四條及參考民用航空法立法例予以修正。
三、廣播電視法關於廣播及電視事業已有主管機關之規定,故原第三條第二項已無必
要,爰刪除之。
四、為使主管機關對於電信事業之監督權與事業經營權分離,並促進電信業務自由化
及電信事業組織公司化,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有關交通部設電信總局之規定,以資
因應。
五、增訂本條第三項,闡明電信總局設立之目的及宗旨。
六、有關地方政府、公私團體或國民所經營之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之監督、輔導已納
入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故原第四條第二項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