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配合民營化作業完成,交通部已無設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必要,故原條文予以 刪除。
為因應未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爰修正原條文,以資彈性並利適用。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修正第三條第二項,將行政監督權及事業經營權分離,爰將原第十條之「 電信總局」修正為「國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