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 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人員」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 員」。 三、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 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 定,俾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