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為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遇有道 路阻礙,除設有柵欄、圍牆者外,對於田園、宅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損 害建築物或種植物時,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 確實後付與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電信機構人員」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 員」,「電信機構」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為使其於執行職務時得以順利遂行,特 於本條賦予明確之法律依據。 四、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 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 定,俾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