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於實施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 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修 剪或移植之。但情形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之砍伐、修剪或移植,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如因而造 成損害者,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確實後付與 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一、條次變更。 二、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為保障其線路之安全及暢通,特增訂 本條,賦予第一類電信事業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或移植有礙線路之植物。但因天 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三、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 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 定,俾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