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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37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於實施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
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修
剪或移植之。但情形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之砍伐、修剪或移植,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如因而造
成損害者,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確實後付與
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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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按第一類電信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服務特性,為保障其線路之安全及暢通,特增訂
    本條,賦予第一類電信事業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或移植有礙線路之植物。但因天
    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三、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
    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
    定,俾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