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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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線電路品質的優劣,非人體肉眼所能目視,亦非短時間所能判定,故線路品質的優
劣易引起糾紛,爰於第二項第二款後段增列強制電信服務業者應無條件接受承租戶之
要求,提供書面品質數據報表之規定。
-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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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整體通信之秩序及水準,以免影響使用者之權益,電信事業使用之電信設
備必須符合電信總局所定之技術規範,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為確保電信設備之良好品質及可靠性,電信設備應具有基本之技術規範,爰於第
二項規定技術規範所必須考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