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設備不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時,電信總局得 限期命電信事業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確保電信設備能符合技術規範,特增訂本條,以加強電 信總局之行政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