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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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政府再造有關業務委外辦理政策,爰修正第一項前段。另為求事權統一並
提升行政效能,有關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工作,亦由電信總局統籌辦理,爰刪除
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 民間驗證機關之人力、儀器設備、工作態度、管理制度之良窳,影響委託業務品
質及公信力,爰增訂第二項,授權電信總局另訂辦法,以資周延。
-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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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有關設備之檢驗,由標準檢驗局辦理。
-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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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旨在利用民間有關機構之人力資源及技術辦理審驗事宜,俾簡化行政事
務之處理並確保其公正、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