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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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
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由於原條文第三項之授權事項未盡明確,
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二 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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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中之「電信機構」修正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
三、第二項中之「電信線路設施」修正為「電信設備」。
四、增訂第三項,規定由交通部訂定遷移費用及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五、增訂第四項,明定第三項之損壞賠償辦法不影響被害人之訴訟權利。
六、公設專用電信亦適用本條規定,公設專用電信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國民福
祉,具強烈公共特性。其有關土地之取得及使用,亦宜比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
定,俾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