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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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配合現今多元化社會需求,避免電信設備之重複建置而造成社會資源之浪費,
專用電信於適度、有限制之範圍內,允許連接公共通信系統已有其必要性。爰修
正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至於核准原則,則於第三項授權交通部於管理辦法中訂
定之。
二 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授權條款修正移列第三項,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三 為規範學術、教育及實驗網路之設置使用,新增第五項。
-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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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依原第二十八條分立。
三、原第二十八條有關專用電信設置使用之規定,係採列舉方式,較乏彈性,爰將原
第二十八條各款規定刪除,並酌作修正,分列為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業餘、船
舶、海岸、航空及太空無線電信影響範圍頗大,必須施以有效管理,列入「專用
電信管理辦法」中,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專用電信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規定
,俾因應科技之進步。
四、原第五條但書移列為本條第三項並酌作修正,賦予交通部核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