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須經交通部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經交通部核准 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核准原則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 訂定之。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交通部專案核准。 供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應經電信總局專案核 准,始得設置使用;其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一 為配合現今多元化社會需求,避免電信設備之重複建置而造成社會資源之浪費, 專用電信於適度、有限制之範圍內,允許連接公共通信系統已有其必要性。爰修 正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至於核准原則,則於第三項授權交通部於管理辦法中訂 定之。 二 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授權條款修正移列第三項,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三 為規範學術、教育及實驗網路之設置使用,新增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