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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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條文第一項統一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 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人民義務時,其
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由於原條文第二項之授權事項未盡明確,
爰增列有關之授權事項,俾資明確。
三 為落實政府再造有關政府業務委外辦理政策,爰增列第三項前段規定。另驗證機
構之人力、儀器設備、工作態度、管理制度之良窳,影響委託業務品質及公信力
,爰增訂第三項後段規定,授權電信總局另訂管理辦法,以資周延。
四 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包含無線之電信終端設備,為釐清兩者審驗及技術規範之範
疇,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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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為因應電信科技之演進及電信自由化、國際化之潮流,電信總局僅須對電信管制
器材訂定技術規範及審驗辦法,爰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