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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52 條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命電信事業或專用電信使用者檢送下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簡化作業及配合管理之需要,爰修正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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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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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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