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法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由於其違法經營利得較高,為收遏阻之效,爰參考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立法例,將罰金金額提高為一千萬。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針對擅自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