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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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於「撤銷」及「廢止」用語之區分,修正第一項、第二項之「撤銷
」為「廢止」,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88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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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條新增。
二 配合原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修正,爰增訂對違反該規定者之處罰,以期
有效達到管理之目的。
三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等關於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互
連費率、分離會計、普及服務成本計算、資費管制及不當交叉補貼之禁止等規定
,均需業者充分提供必要之成本資料,俾供稽核或裁決。為維護公共利益及達成
上述管理目的,增訂第五款處罰規定,至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業者或個人違反
第五十五條規定者,仍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