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受理申請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登記及核發證照作業, 應向申請者收取特許費、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登記費及證 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因第四十三條新增第三項「電信工程業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規定,爰配合修正 第七十條增加登記及登記費之相關規定。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改變,本條後段酌為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除核發證照外,交通部或電信總局依本法執行之審查、查驗及認證作業,亦有收 費之必要,爰增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