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但書規定,係過渡條款,其訂定實益已不存在,爰予刪除。
原條文第二項之訂定,係為因應本法修正後,配合電信總局改制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設立前,繼續營運之過渡條款。目前本過渡條款之訂定原因已不存在,爰予刪除 。增定有關放寬外國人投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比例限制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授權 由行政院另定,以因應我國加入WTO之入會談判。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