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 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所為之行為」修正為「之行為」,並增加「對於電信事業」 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