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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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無線電頻率除我國可自行規定外,仍需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ITU) 無線電
規則(Radio Regulations ,簡稱 RR) ,其係由 ITU 編纂出版、依據國際電
信公約、針對無線電通訊涉及之國際問題,經會員國協商形成之國際規則,其中
內容包含國際頻譜分配表(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之依據)、各國或各地區使用
特定頻段注意事項及最新之頻率用途協調等,爰主管機關在指配無線電頻率予本
國之業務時,RR最新規範或決議,應列為審酌事項,酌修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規定。
三、本條係主管機關核准無線電頻率指配或變更之審查原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第二款至第五款依序遞移。
四、考量現行實務,當主管機關審酌申請無線電頻率指配或變更者不符規定時,應將
理由復知,由申請者重新申請,而非另換頻率再行審核,亦非代為選定指配,爰
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