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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無線電頻率指配申請表.PDF
附件二各類發射標識及必需頻帶寬度表.PDF
附件三頻率容許差度表.PDF
附件四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PDF
附件五無線電頻率干擾申訴表.PDF
第 17 條
航空地球電臺得使用衛星船舶通信之無線電頻率,經衛星系統與公眾電信 網路通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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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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