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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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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