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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22 條
任何發射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者,均為干擾行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十五條已有處理干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