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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23 條
使用者為防止及減少干擾,應注意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避免非必要之通信及冗贅之信號。
二、選擇無線電設備發射位置,應特別注意避免干擾。
三、應利用指向天線之特性,減少勿需發射方向之發射。
四、無線電設備之發射種類,應擇最小之頻寬者。
五、避免無線電接收機與產生無線電頻率之設備距離過於接近。
六、避免無線電接收設備設計不良。
七、避免無線電設備接地不良。
八、各種通信及非通信電氣設備之製造、裝置及使用,應採取適宜措施及
    良好之接地,避免對無線電通信產生干擾。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規範使用者於發射電波前應注意事項,以達到事前防止及減少干擾之目的。
三、現行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修正移列本條第五款至第七款。
四、現行條文第六款修正移列第二十四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