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為防止及減少干擾,應注意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避免非必要之通信及冗贅之信號。 二、選擇無線電設備發射位置,應特別注意避免干擾。 三、應利用指向天線之特性,減少勿需發射方向之發射。 四、無線電設備之發射種類,應擇最小之頻寬者。 五、避免無線電接收機與產生無線電頻率之設備距離過於接近。 六、避免無線電接收設備設計不良。 七、避免無線電設備接地不良。 八、各種通信及非通信電氣設備之製造、裝置及使用,應採取適宜措施及 良好之接地,避免對無線電通信產生干擾。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規範使用者於發射電波前應注意事項,以達到事前防止及減少干擾之目的。 三、現行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修正移列本條第五款至第七款。 四、現行條文第六款修正移列第二十四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