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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27 條
使用者申訴無線電頻率干擾,應先查明干擾來源,並檢具附件五無線電頻
率干擾申訴表及有關資料,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軍用通信之干擾申訴,由國防部受理、查測及排除。未能查明干擾信
    號之來源時,得洽商主管機關進行查測,以斷定干擾之來源,並決定
    處理辦法。
二、非軍用通信及來自國外之干擾申訴,由主管機關受理、查測及排除。
    未能查明干擾信號來源時,得洽商國防部會同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