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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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本法相關規定之需要,定義本法無線廣播電視、船舶通信等。
三、無線廣播電視係指頻率分配表之廣播業務。
四、船舶通信係指頻率分配表之水上行動業務、港埠管制業務及船舶行動業務。
五、衛星船舶通信係指頻率分配表之衛星水上行動業務。
六、衛星陸地行動通信係指頻率分配表之衛星陸地行動業務。
七、無線電助航通信係指頻率分配表之無線電助航業務、衛星無線電助航業務、水上
無線電助航業務、衛星水上無線電助航業務、航空無線電助航業務、衛星航空無
線電助航業務及安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