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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線廣播電視:指以廣播或電視電臺播放廣播或電視訊號,供公眾直
    接之收視或收聽。
二、船舶通信:指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間,或各船舶電臺間之無線電通信
    ,但不包括衛星船舶通信。
三、衛星船舶通信:指行動地球電臺位於船舶上之衛星無線電通信。
四、衛星陸地行動通信:指行動地球電臺位於陸地上之衛星行動通信。
五、無線電助航通信:指以無線電助航為目的之無線電通信。
六、頻寬:在特定發射之類型及條件下,傳輸所需之無線電頻率寬度。
七、使用者:指設置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者。
八、妨害性干擾: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助航或其他安
    全通信之功能,或嚴重影響、妨礙或重複阻斷作業中之無線電通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本法相關規定之需要,定義本法無線廣播電視、船舶通信等。
三、無線廣播電視係指頻率分配表之廣播業務。
四、船舶通信係指頻率分配表之水上行動業務、港埠管制業務及船舶行動業務。
五、衛星船舶通信係指頻率分配表之衛星水上行動業務。
六、衛星陸地行動通信係指頻率分配表之衛星陸地行動業務。
七、無線電助航通信係指頻率分配表之無線電助航業務、衛星無線電助航業務、水上
    無線電助航業務、衛星水上無線電助航業務、航空無線電助航業務、衛星航空無
    線電助航業務及安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