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30 條
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
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
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使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時之處理方式,如降低發射功率
    等必要措施。
三、使用者以前項方式改善處理仍無法排除干擾時,為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使用之通信
    (例如防救災專用無線電),必要時,使用者應立即停止發射。
四、使用者違反規定,將以電信法第六十五條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