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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32 條
識別信號應為呼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或其他可辨認之識別方法。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係指依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之水上行動業務及衛星水
上行動業務之識別碼。用於唯一識別船舶電臺、船舶地球電臺、海岸電臺
、海岸地球電臺或其他電臺。
第一項其他可辨認之識別方法,指由電臺名稱、電臺位置、營運機構、正
式登記標誌、飛行識別號碼、選擇性呼叫號碼或信號、選擇性呼叫識別號
碼或信號、特徵信號、發射之特性或其他為國際間認為可明顯辨認之特徵
中一項或數項組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規範無線電頻率之發射識別信號。
三、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ty),由水上識別
    位元(MID, Maritime Identification Digit)及選擇性呼叫號碼(SCN,
    Selective call numbers)組成,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
四、現行第二項修正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