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發射識別信號應使用下列形式之一: 一、使用簡易調幅或調頻之語音。 二、以人工速度傳送之國際摩斯電碼。 三、適合一般印字設備之電報電碼。 四、國際電信聯合會所推薦之任何其他形式。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