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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37 條
發射識別信號時,每小時至少應發射識別信號一次,並於每小時前後五分
鐘內為之。發射識別信號造成通信不合理中斷時,得於發射開始與終了為
之。
前項發射規定,測試、調整或實驗,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現行條文分列為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附有識別信號之電臺,通常會發射識別信號,使電臺易於識別,若選擇不發射識
    別信號,即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