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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38 條
數個電臺在共同電路內同時工作時,其為中繼電臺或使用不同無線電頻率
並聯發射之電臺,每一電臺應發射各自識別信號或發射共同電路內所有工
作電臺之識別信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