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點三千赫(kHz) 至三兆赫(THz) 之無線電頻率指配,應依行政院指 定機關公告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依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五○四六○五一六○號公告「法定 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規定,修正相關度量衡 標示方式。 三、頻率分配表為行政院指定機關權責,爰本條第二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