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八點三千赫(kHz) 至三兆赫(THz) 之無線電頻率指配,應依行政院指
定機關公告之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以下簡稱頻率分配表)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依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五○四六○五一六○號公告「法定
    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規定,修正相關度量衡
    標示方式。
三、頻率分配表為行政院指定機關權責,爰本條第二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