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42 條
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
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當方式之
識別方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