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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43 條
陸地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頻率得使用個別識別信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