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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46 條
呼號應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成。國際序列內之呼號,其首二字元應
為二個英文字母、一個英文字母加一個阿拉伯數字或一個阿拉伯數字加一
個英文字母。
呼號之組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且不得使用易與遇險信號或同性質之其他
信號相混淆之組合,或留供無線電通信簡語之組合:
一、陸地與固定電臺:首二字元後再加一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後再
    加不超過三個數字。固定通信以採用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加二個數字之
    組合為原則。
二、船舶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再加一個數
    字,或二個字元(第二字元為字母者)加四個數字,或首二字元加一
    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三、航空器電臺:首二字元加三個字母。
四、船舶營救器電臺:用母船呼號加二個數字。
五、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用無線電示標之母船之摩氏字母B、呼號
    。
六、航空器營救電臺:用母機完整呼號再加一數字。
七、陸地行動電臺:首二字元(假設第二字為一字母)再加四個數字,或
    首二字元加一個或二個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八、試驗電臺:
(一)一字元(提供之字元為 B、F、G、I、K、M、N、R 或 W  加一數字
      (0 與 1  除外),加一組不超過四個字元,其最後之字元必須為
      字母者。或二個字元加一數字(0 與 1  除外),加一組不超過四
      個字元,其最後字元必須為字母者。
(二)在一特殊情況下,為暫時使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依據前目授予一
      不超過四個字元之呼號。
九、太空業務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或三個數字。
前項各款所指字母後之第一個數字不包括 0  與 1。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國際序列內之呼號與其他各類通信呼號之組成不同,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國際序列內之呼號,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其中第九
    款業餘無線電臺呼號,已於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範,爰刪除業餘無線
    電臺適用規定。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配合第二項第八款修正,刪除「但業餘電臺不在此限」等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