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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49 條
船舶通信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所構成之選擇性呼叫
號碼,其呼號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組成如下:
一、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以四個數字組成。但不得以 00 (零零)開始。
二、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以五個數字組成。
三、預定之船舶電臺群,以五個數字組成,同一數字重複五次,或二個不
    同數字交替重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修正移列為本條。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五十條規定,爰予刪除。
四、船舶通信所涉頻率分配表之水上行動業務參照 ITU-R M.476-5  及 IT-R M.625-
    3 建議案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