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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50 條
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指配應依下列規定:
一、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需用於船舶通信。
二、選擇性呼叫系統符合電聯會無線電規則國際水上行動業務所使用選擇
    性呼叫系統時,應自獲得分配之國際序列組中,挑選各選擇性呼叫號
    碼指配予船舶電臺,挑選各海岸電臺識別號碼,指配予海岸電臺。
三、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應設定於窄頻印字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修正移列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無線電規則(RR)規定,增列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應設定於窄頻印字設備
    (NBDP, narrow-band direct printing equipment) 為第三款。
四、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系統參照ITU-R M.541及ITU-R M.493  建議案,挑選選擇性
    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