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無線電頻率,在不發生妨害性干擾原則下,主管機關得指配予一個以 上之使用者。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無線電頻率共享機制之國際趨勢,且第十二條已有無線電頻率指配時應審酌 事項,爰刪除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之規定,讓無線電頻率指配及使用之審查原 則,更加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