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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國際遇險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前項國際遇險頻率為四百九十千赫、五百一十八千赫、二點一八二百萬赫
、二點一八七五百萬赫、一百二十一點五百萬赫、一百五十六點五二五百
萬赫、一百五十六點八百萬赫、四百零六點一百萬赫及其他遇險、警報、
緊急或安全信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國際遇險頻率之發射或接收應受保障,任何人不得干擾之,現行條文分列為二項
    ,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