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法令查詢系統首頁
回NCC官網首頁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功能選單
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最新動態
法律及法規
行政規則
解釋函令
英譯法規
法規草案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法令查詢系統首頁
回NCC官網首頁
整合查詢
輔助說明
整合查詢
輔助說明
:::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 10 條
工科醫用電機,不得改裝或變更用途。但研究機構為研究用者,不在此限 。 前項科學研究機構如需改裝或變更工科醫用電機之用途,應裝設良好的安 全屏蔽設施。
全選
解釋函令(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