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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 10 條
工科醫用電機,不得改裝或變更用途。但研究機構為研究用者,不在此限
。
前項科學研究機構如需改裝或變更工科醫用電機之用途,應裝設良好的安
全屏蔽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