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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 15 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管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振盪方式產生無線電波之工業電熱設備,應聘僱具有高級工業學
    校以上之電子或電機科系畢業之技術人員專職負責管理。
二、科學研究用電波輻射性電機,應由大專院校講師或同等級以上之人員
    負責管理,並於使用或試驗時在場指導。
三、醫療用超音波、電氣透熱或磁共振醫療設備,應由具電波常識之專科
    醫師或操作人員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