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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 16 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設計製造者,應提供詳細規格說明及測試紀錄,作為查驗
及處理干擾時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