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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 2 條
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 (以下簡稱工科醫用電機) 有關輻射
之管理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