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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 6 條
工科醫用電機,應依經濟部所定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電
磁相容型式認可後,始得設置使用。但經濟部未公告應施檢驗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