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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10 條
專用電信之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
專用電信所有人之組織變更或經營權移轉時,應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另
行辦理換發證照。